特種貨物及勞務稅(奢侈稅)豁免條款大幅擴大,出售婚前各自取得的不動產、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11種樣態的房產,免再課徵奢侈稅。

配合立法院修正通過奢侈稅條例,將「確屬非短期投機」出售的不動產,排除在課徵奢侈稅的範圍之外,並授權財政部訂定明確解釋,以利徵納遵循。

財政部發布最新解釋,並將應可劃歸為無炒房意圖的不動產總計達11類,包括:

一、所有權人銷售自二親等以內親屬受贈取得的不動產,且該贈與人贈與前持有該不動產期間逾二年者。

二、繼承人銷售因繼承區段徵收領回抵價地的請求權而取得的不動產。

三、繼承人銷售其以繼承的遺產交換取得同一被繼承人遺產範圍內的不動產。

四、依遺囑以遺產中的不動產成立的公益信託,受託人本於信託意旨銷售該信託財產。

五、夫妻銷售婚前各自取得且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的不動產。

六、所有權人銷售持有逾二年或符合同條項第1款規定的房地,併同銷售因車位交換而取得同一社區或大樓的停車位。

七、所有權人銷售因借名登記經出名人返還的不動產,所有權人及出名人持有該不動產期間合計逾二年者。

八、所有權人銷售在取得土地前遭他人越界建築房屋部分的土地與房屋所有人。

九、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傷害取自加害人賠償的不動產,所有權人為籌措醫藥費而銷售該不動產。

十、所有權人銷售其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條規定取得之土地。

十一、依中華民國紅十字會法設立的組織銷售受贈取得的不動產。

財政部表示,屬於這11種類型案件,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2 項規定,在修正增訂概括條款施行(2015年1月9日)時尚未核課或尚未核課確定者,均有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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